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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退會退貨與換貨辦法

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20 條之規定

會員於猶豫期間內解除或終止契約 

1.會員得自訂約日起30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解除或終止契約。 

2.本公司於解除或終止契約生效後30日內,接受會員退貨之申請、取回商品或由會員自行送回商品,並返還會員於契約解除時所有商品之進貨價金及其他加入時給付本公司之款項。 

3.本公司返還會員所付之產品價金時,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因可歸責於會員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因該進貨對該會員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4.由本公司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21 條之規定 

會員之終止契約 

1.會員得自訂約日起30日後,仍得隨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契約,退出事業經營權,並辦理退貨;所持有商品自提領日起算已逾6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 

2.本公司依前項收到書面通知終止契約後,於契約終止生效後30日內,接受會員退貨之申請,除退回會員原購產品價格之90%之款項(即扣原購價之10%)外,尚需扣除以下三項費用,方才為最終退款金額: 

(1)退貨商品之價值減損(詳見本營運規章第四十三條之價值減損原則) 

(2)因該項交易對該會員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3)因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22 條之規定

本公司請求損害賠償或違約金之限制 

會員依前二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本公司不得向會員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會員商品係由第三人提供者,會員依前二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本公司應依前二條規定辦理退貨及買回,並負擔會員因該交易契約解除或終止所生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商品價值減損原則 

本營運規章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商品價值減損原則,計算標準如下:

 

產品狀況

購買日期

自商品可提領之日起算

(含例假日)

 

商品價值減損之%

 

 

未拆封

30 日內

0%

31 日(含)~45 日

0%

46 日(含)~60 日

20%

61 日(含)~120 日

40%

121 日(含)~6個月

50%

超過6個月以上

100%

 

任何商品:使用過及包裝拆封之商品,本公司不接受退貨。

 

辦理退會退貨 

一、可歸責會員事由下之退貨處理 

本公司以可歸責於會員之事由,而解除或終止契約者,該會員如提出退貨,本公司將不允于退貨處理。其他可歸責於會員之事由包括:

a. 因會員疏忽導致產品變質如把產品置放於暴晒場所。 

b. 會員辦理退貨過程中拖延導致產品有效日期少過 6 個月。 

c. 會員違反事業手冊中的營運規章。

d. 非公司會員購買之商品。
 
二、檢附資料 

1.會員權解除申請書/會員權終止申請書 

2.退貨申請書(檢附退款帳戶存摺影本,限本人銀行帳戶) 

3.辦理退貨之產品(含贈品) 

4.原購商品發票 

5.銷貨折讓單(由本公司提供)須本人簽名並蓋章用印 

三、辦理方式 

1.請攜帶上列資料親至本公司營業櫃檯辦理退貨。 

2.必須由本人親自辦理請勿委託他人。 

3.須備妥上述第二條檢附資料所有檔、產品,公司受理申請。 

4.本公司辦理退貨流程於生效日後30天內完成退貨流程,並統一於最接近之獎金發放日(每月5或20日)完成退款作業,並由客服電話通知申請人。

 

購買日期

自商品可提領之日起算

(含例假日)

A

扣原加入

金額之%

B

另扣商品價值減損之%

C

退款得扣除之總%

(A+B)

最終退款之金額

會員辦理退出解除

或終止契約

30 日內

0%

0%

0%

原加入之金額除扣除左列之總%(C項)外,尚須扣除下列2項,方才為最後退款之金額:

1.因該項交易對該會員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2.因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31 日(含)~45日

10%

0%

10%

46 日(含)~60日

10%

20%

30%

61 日(含)~120日

10%

40%

50%

121日(含)~ 6個月

10%

50%

60%

超過6個月

不予退費

會員應瞭解本公司事業計畫,會員辦理退出退貨時折扣金及兌換產品部分乃須依商品減損價值計算之。

因違反營運規章、會員合約,而遭公司解除或終止會員權之會員者,不得持商品及本公司之贈品向本公司辦理退款,本公司無庸返還會員購買時所付之價金及其他給付本公司之款項。

返還商品或扣除獎金、報酬時,本公司應一併追回其所有上線會員之業績奬金。

若返還或扣除之獎金或報酬影響至其他各種奬金之差額者,亦一併扣除之。

因返還或扣除之獎金或報酬影響其會員及其上線會員之奬銜者,亦同時追回之。

因會員或下線返還或扣除之獎金或報酬,造成不符合其他獎勵或相關促銷活動資格及標準時,將被取消其他獎勵或相關促銷活動資格,會員並應賠償相關款項。

 

換貨

一、會員可於提領日起算6個月內(含例假日),至本公司營業櫃檯辦理換貨手續,逾期無法更換,換貨之商品應限於未拆封之商品。

1.入會日起算30日內(含例假日),會員僅需支付換貨應補之價差,如需郵寄需另支付運費。

2. 提領日起算第31日至6個月內(含例假日),除換貨應補之價差,公司酌收原購買產品百分之一手續費,如需郵寄需另支付運費。

3.換貨以產品的積分(PV)作為計算標準,換貨的積分(PV)必須大於或是等於原購買商品的積分(PV),本公司不接受低於原購買積分(PV)的換貨;超過原購買積分(PV)的產品金額須補足差額。

二、具下列之情況,公司不予換貨

1.故意損壞及拆封使用之商品。

2.非公司會員購買之商品。

3.非可供銷售之產品,如產品為舊包裝、有效期限未滿十八個月以上、存放不當而變質(形)等之產品

4.本公司所舉辦優惠促銷活動或贈品

三、檢附資料

1.換貨申請書

2.原購商品發票

3.辦理換貨之產品

4.委託書(欲委託他人辦理,需備妥此資料)

四、辦理方式

1.請攜帶上列資料至本公司營業櫃檯辦理。

2.可委託他人代為辦理,需填妥委託書。

3.檢附資料不齊,而導致申辦時間延遲,申請者應承擔該延遲行為造成之所有損失及責任。

 

瑕疵品及商品短少之處理

會員收到商品後,如有瑕疵品應於7 天內通知本公司給予無條件換貨;若因長期放置且未依公司規定保存或可歸責於會員之事由等,影響商品品質或超過保存期限者,本公司不接受換貨。

現場出貨或是宅配如有發生商品(完整包裝)數量短少情形,會員應於收到商品日(即到貨日)起3日內通知本公司處理,逾期不受理換貨。

會員若一再無正當原因換貨,本公司有權對該會員處以暫停出貨三個月之處分。